193.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B)(A)O(B)X
194.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A)(A)O(B)X
195.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2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B)(A)O(B)X
196.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B)(A)O(B)X
197.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 (B)(A)O(B)X
198.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A)(A)O(B)X
199.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路,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B)(A)O(B)X
200.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A)(A)O(B)X
1.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十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A)O(B)X
2.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A)O(B)X
3.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A)O(B)X
4.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讓車輛通行。(A)O(B)X
5.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A)O(B)X
6.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A)O(B)X
7.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A)O(B)X
8.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A)O(B)X
9.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A)O(B)X
10.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A)O(B)X
11.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12.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13.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14.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15.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A)O(B)X
16.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A)O(B)X
17.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登記。(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