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註銷、換領普通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時,由(A)車籍地之公路監理機關(B)戶籍地之警察機關(C)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
2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局即時銷案方式繳納罰鍰者,下列敘述何者為非(A)罰 鍰金額款項、手續費及通知單併交郵局窗口(B)郵局製給收據存執(C)處罰機關應另寄發收據。
18. 汽車駕駛人於非單行道路段臨時停車時,應依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前後輪胎距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A)30公分(B)60公分(C)90公分。
1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有下列何者正確(A)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B)轉彎車已開始 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C)二者皆對。
1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直行車佔用左轉專用車道,應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 以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罰鍰。
15.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車遇「停」標誌應減速慢行(B)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停再 開(C)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減速慢行 。
14. 在彎道、坡道、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A)可以迴車(B)不得迴車(C)減速至5公里左 右始可迴車。
13. 在高速公路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小型車輛時速在70公里時,前後兩車間最少距離應為(A)25公 尺(B)35公尺(C)45公尺
11. 汽車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距離,應保持(A)1公尺以上 (B)3公尺以上(C)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1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人,於違規舉發通知單簽收欄簽名收受通知單,其代表(A)承 認違規事實(B)已收受該通知單(C)以上皆是。
10. 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汽車拋錨無法移置時(A)應在車身後方5至3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 障標識(B)開亮所有車燈,並時常連續按鳴喇叭(C)顯示前後燈即可。
9. 汽車違規停車,超過幾小時後,可連續舉發(A)4小時(B)1小時(C)2小時。
8.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按計費表收費,依下列何種法令處罰(A)公路法(B)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C)社會秩序維護法。
6.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者,處新臺幣(A)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B)3,600元以上9,000元以下(C)6,000元以上
7. 執業登記證查驗期間係以(A)出生月份(B)發證日期(C)第1次領證日期為基準。
5.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A)1,500 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
4.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前,如前面尚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A)5 公尺(B)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C)15公尺。
3. 汽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娛樂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時,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B)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C)多按喇叭,使行人注意。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A)道路修理路段(B)公共場所出入口 (C)二者皆是。
2. 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A)下坡車讓上 坡車先行(B)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C)沒有 規定 。
20. 汽車在彎道、狹路或交通頻繁處,不得倒車。(A)O(B)X
19.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係屬執業登記執業事實之一。(A)O(B)X
18.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A)O(B)X
16.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A)O(B)X
17.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 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