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 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A)O(B)X
14. 車輛行至有「讓」標誌路口,可不必停等讓車 ,逕行通過。(A)O(B)X
13.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A)O(B)X
11.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A)O(B)X
12.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 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A)O(B)X
10.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 月份之前後1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A)O(B)X
9.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O(B)X
8.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A)O(B)X
6. 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左側超車者,應處罰鍰。(A)O(B)X
7. 不可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迴車。(A)O(B)X
5.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A)O(B)X
4. 交岔路口中設置黃色網狀線,係告示汽車駕駛人禁止於網狀線區域內臨時停車。(A)O(B)X
3.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A)O(B)X
2.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6個月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A)O(B)X
20.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 (A)O(B)X
19.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A)O(B)X
18.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 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A)O(B)X
17.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 內。 (A)O(B)X
16.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隔年再行辦理。 (A)O(B)X
15.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 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 (A)O(B)X
14.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 月份之前後1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 (A)O(B)X
13.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 (A)O(B)X
12.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 (A)O(B)X
1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A)O(B)X
1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 (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