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車輛夜間行車同向前方多少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不得使用遠光燈(A)80公尺(B)90公尺 (C)100公尺。
5.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 普通駕駛執照。(A)O(B)X
6.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A)O(B)X
7.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 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A)O(B)X
8.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可左側臨時停車。(A)O(B)X
9.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A)O(B)X
10. 汽車在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 轉。(A)O(B)X
11.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 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A)O(B)X
12.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 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A)O(B)X
14.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 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A)O(B)X
15.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A)O(B)X
1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 執行。(A)O(B)X
17.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 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A)O(B)X
18.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A)O(B)X
19.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 記。(A)O(B)X
20. 更改姓名可於辦理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不受異動辦理期限為15日之限制。(A)O(B)X
30.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A)15日(B)20日(C)30日內向警察機關申報。
29.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依(A)公路法(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以上皆非處以罰鍰。
28.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經管、管理,違反規定者,依 (A)合作社法(B)公路法(C)以上皆是規定處罰。
27.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450(B)1,500(C)1,750 立方公分以上。
26.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3年內(B)4年內(C)5年內。
25.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所指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是指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所選拔出之營業小 客車駕駛人。
24.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應向當地(A) 公路監理機關(B)公路主管機關(C)警察機關報備。
23.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A) 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B)不必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C)無強制規定。
21. 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案件,下列執行規定何者為非(A)如有 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B)未繳納之罰鍰應移送強制執行(C)有二期違約未按 時繳納,方視同全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