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8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A)O(B)X
11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 第2條(A)O(B)X
704 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第28條(A)O(B)X
705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第28條(A)O(B)X
12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條(A)O(B)X
70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第28條(A)O(B)X
13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條(A)O(B)X
449 機關依採購法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始可開標。(A)O(B)X
707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第28條(A)O(B)X
450 機關依採購法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僅1家即可開標。(A)O(B)X
708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第28條(A)O(B)X
451 機關依採購法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A)O(B)X
709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第28條(A)O(B)X
14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不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第2條(A)O(B)X
71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期,由機關視需
71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8條(
712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713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第28條(A)O(B)X
15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第2條(A)O(B)X
714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第28條(A)O(B)X
71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親自領標。第29條(A)O(B)X
452 機關依採購法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獲得較多委員給予第1名者為第1序位。(A)O(B)X
716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第29條(A)O(B)X
453 機關依採購法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A)O(B)X
16 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屬勞務之委任,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第2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