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第2條(A)
454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
455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