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承攬 A 公司某興建工程。甲就其中吸音防火工程與乙分包商完成議價程序,確認承攬報酬及施工之範圍、內容、數量,並約定 A 公司審核乙分包商資格通過後,合約始正式生效。議價完成後,乙經由甲將資料送請
三、甲購買坐落 A 基地上建物一筆,並登記於甲名下,甲無償借與乙居住使用。甲、乙曾達成買賣之協議,乙願以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承購系爭建物,惟乙迄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一年後甲查閱地籍資料,方發現乙與
四、甲乙丙等三人於民國 91 年間互為連帶保證人向 A 銀行抵押貸款新臺幣 5,000 萬元,貸款尚未清償。甲未婚,獨居,與兄弟姊妹少有聯絡,無土地房產,無子女,父母皆已歿,甲死亡,由兄弟姊妹丁戊己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