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購買坐落 A 基地上建物一筆,並登記於甲名下,甲無償借與乙居住使用。甲、乙曾達成買賣之協議,乙願以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承購系爭建物,惟乙迄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一年後甲查閱地籍資料,方發現乙與甲之父親丙,未經甲同意,竊取甲之印鑑章、印鑑證明書,由乙持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及就系爭建物基地所有地上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並以所補發之該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所有權及地上權移轉登記與乙。乙再以地上權人之地位向系爭建物基地 A 所有人丁購買基地所有權,致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甲因此向乙請求支付買賣價金 500萬元,乙置之不理,甲遂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並向乙請求塗銷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所有權,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2417
統計:A(1),B(2),C(46),D(814),E(0)

用户評論

【用戶】Murris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c為什麼不行?

【用戶】Neomi Lee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這有歧視意味吧...而且出入國境的不只外配壓...

【用戶】顥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分類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