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住所均設於桃園地方法院轄區,甲在新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侵入A之住宅,竊得A之新型手機,並在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將手機賤賣予知情之乙,A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以甲犯加重竊盜罪,向臺
二、甲男乙女離婚時,約定甲應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 100 萬元,且甲一年內不得再婚,若違反者,甲應再給付乙 100 萬元之賠償金。惟離婚後,甲不僅未支付贍養費,且旋即與丙女結婚。試問:乙對甲得為如何之主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已成年。由於丙、丁二人智能障礙,丙受監護宣告,由甲任監護人。丁受輔助宣告,由乙任輔助人。甲死亡時,其遺產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應如何處理,始能讓乙、丙、丁為
四、依「消防法」,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之規定為何?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之規定為何?(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