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6 下列何種證據應予排除,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用?(A)疲勞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B)夜間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C)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所得之自白(D)詢問程序未經連續錄音所得之被告

【評論內容】給6、7樓因為題目問的是"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用者。(A)的疲勞訊問,由於已明文規範於刑訴第156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條文以反面解釋就是,只要是出於強暴脅迫利誘等等它所明文列舉出來之方式,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它都不准被當成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此即為絕對排除證據能力。且(A)的疲勞訊問並無時間上的限制,(B)的夜間訊問則在刑訴100-3條被規定原則上不能,但仍有例外,如經受詢問人同意者...等等。在此夜間訊問則被歸類在相對排除證據能力,只有在違反第100-3條的情形下,才不能被作為證據之用。是有彈性的。

【評論主題】甲乙二人為夫妻,經甲報警當場查獲乙女與丙男通姦、相姦,甲事後對乙宥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不得告訴乙犯通姦罪嫌,也不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B)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自訴丙犯相姦

【評論內容】

由於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因此甲在乙丙被抓到後對乙宥恕(而未提起告訴),是已再依刑法第245條第二項規定:「第兩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而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故,甲不得對乙提出告訴,亦不得對其相姦人丙提出告訴。

 

給三樓:此題狀態甲乙丙尚未產生訴訟關係(即未進入司法程序),故無撤銷效力之問題。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計算其變異係數(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評論內容】

原來如此 謝謝; )

【評論主題】三、文物與藝術品的典藏對於博物館的重要性為何?(25 分)

【評論內容】

X理論強調人性的負面--人的天性厭惡工作

Y理論強調人性的正面--人的天性喜愛工作

【評論主題】三、甲乙丙 3 人共有 A 地,甲之好友丁無權占有 A 地,甲雖自為原告,訴請丁將 A 地返還給所有共有人,然而私心欲幫助丁,故只對行事糊塗之乙告知訴訟,丙漏未被告知,乙丙均未參加訴訟。甲於訴訟中未盡

【評論內容】

從前記載歷史的竹簡文書如今都已殘破不堪,那時到底有沒有郭公夏五這兩個人呢?實在令人存疑。

因此主要是在說明史料取證困難喔!!

【評論主題】二、何謂「勞動三法」?請說明此三法在集體勞動行為上的關聯性。(25 分)

【評論內容】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是由社區來照顧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