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0.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雖有撤銷權,但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最長幾年內為之?(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評論內容】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37.對於授益處分撤銷後,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相對人得向何者提出救濟?(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原處分機關 (D)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評論內容】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評論主題】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不服訴願決定,或提起訴願逾(X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Y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X、Y 各為:(A)3 個月、1個月 (B
【評論內容】第 85 條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評論主題】2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其日期間之計算中對人民處罰或不利之行政處分,其始日、末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始日未滿十二小時不計入一日 (B)末日為星期日者照計一日(C)末日為國定假日者照計一日
【評論內容】48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