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雖有撤銷權,但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最長幾年內為之?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4937
統計:A(81),B(1256),C(77),D(166),E(0)

用户評論

【用戶】大寶寶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用戶】米雪兒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撤職是1年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大多是一年跟五年的規定,兩年只有: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