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寶寶】評論
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米雪兒】評論
撤職是1年
【97141346】評論
行政程序法大多是一年跟五年的規定,兩年只有: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