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下列哪一種情形,原處分機關不得逕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A)廢止原因發生後已逾 2 年
(B)法規明文准許廢止者
(C)該授益處分附有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D)該授益處分作成時已明文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862
統計:A(2432),B(79),C(225),D(199),E(0)

用户評論

Tina Hs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dream1011】評論

請問各位高手,4樓大大所提問的問題是否能依行程法第128條來廢止?

Aspen Chiu】評論

這題A的重點 應為 第124條 為 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非 知有廢止原因;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廢止權除斥期間-廢止原因 [發生後]二年內撤銷權除斥期間-[知] 有撤銷原因起二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