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Hs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dream1011】評論
請問各位高手,4樓大大所提問的問題是否能依行程法第128條來廢止?
【Aspen Chiu】評論
這題A的重點 應為 第124條 為 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非 知有廢止原因;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廢止權除斥期間-廢止原因 [發生後]二年內撤銷權除斥期間-[知] 有撤銷原因起二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