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或場所。其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乙類場所:(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四)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