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lc1988】評論
行政程序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與行政機關發生行政行為之相對人,包括:1.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2.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3.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5.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6.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所謂「當事人能力」是指具有得以成為行政行為上權利主體之資格,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如下: 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4.行政機關。5.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而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則指可以為有效之行政行為之行為主體,包括: 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