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之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效力如何?
(A)匯票無效‚
(B)背書不生票據法之效力,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C)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D)ƒ匯票有效、背書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0794
統計:A(0),B(11),C(227),D(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0 土銀 票據法

用户評論

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1.背書附記條件,其條件視為無記載,但背書本身仍然有效 2.本票本身沒有保付與否,發票人如發票應付絕對負款責任 3.支票只有發票,無到期日 4.因為沒有6/31,視為6/30到期附條件背書影響票據的信譽,並有礙於票據流通。《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如附記條件,則條件視同無記載。在英國也否定附加條件的效力,付款人不受條件約束,無論條件是否成就,付款人向被背書人所作付款有效。《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略有不同,將附條件背書歸入:“限制背書”,不影響票據的再度轉讓或流通,付款銀行一般也不受拘束,但銀行的直接讓與人或付款提示人的附條件背書有效時,銀行應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