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下列何者不享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權?  
(A)程序參加人
(B)利害關係人
(C)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D)證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9077
統計:A(100),B(66),C(31),D(15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訂正

用户評論

anita huang】評論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sweet70906】評論

第 20 條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榆恩】評論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無當事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非當事人:證人、代理人、輔佐人、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