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行政處分之作成,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對該瑕疵應於何時補正?
(A)當事人提起訴願前
(B)訴願程序終結前
(C)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
(D)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1043
統計:A(188),B(2711),C(246),D(3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請願 訴願 陳情

用户評論

【用戶】Yuk-ting Hua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111條規定而無效外,因下列情形而得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用戶】a081631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b是指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終結前 補正嗎?還是人民?我想應該是行政機關吧…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