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k-ting Hua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16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不利者。羇束處分不得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103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用戶】a081631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想請問一下行政程序法116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第一款的法理是為什麼,是因為讓他轉換變得撤銷對公益有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