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エリカ】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3.下列有關工資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以法定貨幣為之;(B)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C)按件計酬者,其工資給付以每月發給 1 次為原則;(D)工資清冊應保存 5 年。

【評論內容】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11.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責任制工時之敘述何者錯誤?(A)適用者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B)工作時間、例假、休假與女性夜間工作等,不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限制;(C)

【評論內容】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評論主題】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應於事後至遲幾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A)12 小時; (B)

【評論內容】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8.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以下何者為非?(A) 實行輪班制; (B) 工作有連續性; (C)

【評論內容】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評論主題】7.勞動基準法每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為何?(A)每週 40 小時; (B)每週 48 小時; (C)兩週 84 小時; (D)兩週 86 小時。

【評論內容】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評論主題】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多少分鐘之休息?(A)15 分鐘; (B)30 分鐘; (C)45 分鐘; (D)60 分鐘。

【評論內容】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