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應於事後至遲幾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A)12 小時;
(B)24 小時;
(C)36 小時;
(D)48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黃エリカ】評論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