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以下何者為非?
(A) 實行輪班制;
(B) 工作有連續性;
(C) 工作有緊急性;
(D) 雇主需求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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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エリカ】評論

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