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6.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將土地贈與友人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間之贈與契約無效(B)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有效(C)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未定(D)甲、乙間贈與契約原則無效,
【評論內容】這應該是民法題目喔!
【評論主題】41 處分機關未於處分書中記載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期間,該處分之效果如何?(A)該處分違法,相對人得請求撤銷(B)該處分違法而無效(C)該處分仍為合法,但相對人不受法定救濟期間限制,隨時得聲明不服(D)該
【評論內容】第98條 第3項 (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處理及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評論主題】【題組】 ⑸ micrografting
【評論內容】題目提及: "若欲依行政訴訟途徑" == 故!仍係依 行政訴訟法 第7條,而非 "國家賠償法" == 1F有提到了。
【評論主題】【題組】 ⑷特種飛航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46 條(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評論主題】二、甲於民國 81 年 2 月 1 日向乙購買 A 房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且於簽約時甲應即刻給付全部價金,乙則先交付 A 房地予甲占有使用收益;但乙於81 年 10 月 1 日應
【評論內容】1、公共用物:指直接供公眾使用之物,例如道路、橋樑、地下道等。公共用物依其使用方式,又可分為一般使用及特殊使用兩者。前者指依公物之一般性質使用,例如地下道於平時供行人穿越馬路使用;後者指須經特別許可之使用,例如申請於地下道舉辦簽名活動。2、行政用物:指行政主體或機關於一般行政用途或內部使用之公物,前者例如防彈衣、消防車等,後者如辦公桌椅、辦公廳社等。3、特別用物:指須經行政機關特別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例如公告為河川地之使用,須經該管地方政府許可。特別用物於一般情況下,並不開放公眾,在例外取得許可情況下,始得為特定人使用,此與公共用物之特殊使用不同,蓋特殊使用僅是對平時即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用物,為特殊目的之使用耳。4、營造物用物:指構成營造物之公物,例如博物館、圖書館、公立游泳池之硬體設施等。source: 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