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於民國 81 年 2 月 1 日向乙購買 A 房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且於簽約時甲應即刻給付全部價金,乙則先交付 A 房地予甲占有使用收益;但乙於81 年 10 月 1 日應將 A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簽約當日,甲依約給付價金,乙亦交付 A 房地予甲占有。惟至 81 年 10 月 1 日,乙拒絕移轉所有權登記於甲。然甲對乙未有進一步請求,直至 101 年 1 月間,甲始向乙請求為 A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乙以罹於時效抗辯,而拒絕移轉。斯時,乙反而向法院起訴,以 A 房地為其所有,甲無權占有 A 房地等情,請求甲返還 A 房地。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6374
統計:A(225),B(2266),C(70),D(2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物之定義、行政法訂正

用户評論

黃啟峰】評論

公共用物對象為普羅大眾行政用物為行政機關

就是人行首】評論

1、公共用物:指直接供公眾使用之物,例如道路、橋樑、地下道等。公共用物依其使用方式,又可分為一般使用及特殊使用兩者。前者指依公物之一般性質使用,例如地下道於平時供行人穿越馬路使用;後者指須經特別許可之使用,例如申請於地下道舉辦簽名活動。2、行政用物:指行政主體或機關於一般行政用途或內部使用之公物,前者例如防彈衣、消防車等,後者如辦公桌椅、辦公廳社等。3、特別用物:指須經行政機關特別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例如公告為河川地之使用,須經該管地方政府許可。特別用物於一般情況下,並不開放公眾,在例外取得許可情況下,始得為特定人使用,此與公共用物之特殊使用不同,蓋特殊使用僅是對平時即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用物,為特殊目的之使用耳。4、營造物用物:指構成營造物之公物,例如博物館、圖書館、公立游泳池之硬體設施等。source: 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