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第 7 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0.0 這題的解讀我怎感覺怪怪的....以下供參:國家賠償法 § 11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就是人行首】評論
題目提及: "若欲依行政訴訟途徑" == 故!仍係依 行政訴訟法 第7條,而非 "國家賠償法" == 1F有提到了。
【阿偉】評論
應該要這麼想國賠原則上→找「普通法院」提「民事訴訟」但如果你今天想要以「行政訴訟的程序」處理「損害賠償」的事情當然就是你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再順便「合併」請求損害賠償2F所提到的那段話的意思是說你已經提起提起行政訴訟合併起求賠償了,就不能再找普通法院請求賠償(不然是要賠兩次錢給你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