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吳孟珍】評論
應該是 行政訴訟法 第219條~
【夢想起飛】評論
第三人指的是代理人、利益關係人之類的吧!
【Eric David Ki】評論
能否問一下 A。我記得在民法的和解中,和解標的和訴訟標的可以不一樣,因為雙方都要讓步。但是要相關嗎?我記得不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