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2F法條引據有誤哦!!
【y080311】評論
感謝樓上們XD
【我是小安】評論
第 121 條【信賴補償請求權】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hsjoanna】評論
知道 +2年撤銷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