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Ying】評論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yo1397】評論
樓上都什麼時候了還不知道這條在增修條文2條裡根本沒有,而且本文49並沒有被凍結
【蓁蓁】評論
憲法本文49的確有凍結,不過是部分凍結當總統跟副總統從缺應該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補選而不是像最佳解所說召集國民大會上補選,這要搞清楚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總統缺任,不辦理副總統之補選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