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為避免不當影響,應與相關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下列何者不屬之?(A)學校(B)政府機關(C)教會(D)寺廟

【評論內容】社違法91-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評論主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為避免不當影響,應與相關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下列何者不屬之?(A)學校(B)政府機關(C)教會(D)寺廟

【評論內容】社違法91-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評論主題】26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於告訴乃論,尚未提起告訴或自訴時,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何單位保管?(A)犯罪發生地之檢察署 (B)犯罪發生地之警察局 (C)犯罪發生地之警察分局 (D)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第64條第四款。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由犯罪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銷毀。

【評論主題】19.某網路休閒服務(網咖)業之服務員甲執行業務時,縱容少年深夜聚集其內,而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應處罰下列何人?(A)服務員甲 (B)負責人(C)少年 (D)併罰營業負責人及

【評論內容】因為網咖不是啡特種工商行業,所以並沒有受雇人違反本法要處罰負責人的情形(第14條: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所以直接適用77條直接處罰管理人或負責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評論主題】18.某工廠遭檢舉未經許可擅自製造警銬輸出國外。惟經警察調查,證實該工廠已停業半年,但廠內仍置放成品數箱。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做法何者正確?(A)警察機關對該工廠非法製造警銬之行為,仍得處罰

【評論內容】

因為半年沒營業,根據31條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移送。

但是手銬是查禁物,不問何人所有及時效皆可以沒入。

【評論主題】7.下列何者非屬於清理逃犯之對象?(A)通緝時效已完成者 (B)現服兵役者(C)查獲未逾十日內之逃犯而現於監所收容者 (D)經查明證實確無其人者

【評論內容】第24點  逃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加清理:   (一)死亡者(不含宣告死亡)。   (二)通緝時效已完成者。(應檢附時效消滅佐證資料)      (三)現服兵役者。

【評論主題】11.下列有關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法律敘述,何者正確?(A)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依照最高法院見解,乃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B)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五

【評論內容】此為關於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使用警械 致人傷亡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範圍之特別規定,於此類事件,其適用應 優先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二項、第 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為避免不當影響,應與相關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下列何者不屬之?(A)學校(B)政府機關(C)教會(D)寺廟

【評論內容】社違法91-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評論主題】一、何謂審級制度?「審」及「級」有何區別?請以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審級及其審判庭之組織為例說明。(25 分)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