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上a小猴】評論
因為網咖不是啡特種工商行業,所以並沒有受雇人違反本法要處罰負責人的情形(第14條: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所以直接適用77條直接處罰管理人或負責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hochue.su】評論
第77條處罰主體有二,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工應該可以認為是管理人,故應該處罰員工才對。另依前輩所述,網咖並非特種工商行業所以不會併罰負責人。
【jda87326】評論
特種工商業範圍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八一八一五七號公告第 18 條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第 18-1 條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