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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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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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甲夫與乙妻於民國99 年12 月生下一子A,如甲、乙對A 應從父姓或母姓無法達成協議時,A 之從姓應如何決定?(A)一律從父姓(B)一律從母姓(C)由法院決定從父姓或從母姓 (D)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評論內容】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2 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如何?(A)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B)債權人仍可以對債務人之繼承人請求返還 (C)債權人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 (D)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
【評論內容】時效經過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只賦予債務人拒絕履行給付的抗辯權。
【評論主題】2 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A)抵押物的從物 (B)抵押物扣押前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 (C)抵押物扣押後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 (D)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的法定孳息
【評論內容】第 863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評論主題】1085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何?(A)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B)任期四年,不得連任(C)任期三年,僅得連任一次 (D)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評論內容】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評論主題】甲夫與乙妻於民國99 年12 月生下一子A,如甲、乙對A 應從父姓或母姓無法達成協議時,A 之從姓應如何決定?(A)一律從父姓(B)一律從母姓(C)由法院決定從父姓或從母姓 (D)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評論內容】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16 依據現行民法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未認領前,應如何決定姓氏?(A)從母姓(B)從父姓 (C)暫時記載空白(D)由生母自行決定如何從姓
【評論內容】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題組】 ⑺MRT(mean radiant temperature)
【評論內容】物權分為所有權(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定限物權,更可分為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指於他人不動產上設定以利用該不動產為內容的物權。用益物權在法制史及比較法上有不同的種類,具有歷史性和固有法性,並反映不同的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我民法規定以下四種用益物權:一、地上權,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八三二條)。二、永佃權,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民法第八四二條第一項)。三、地役權,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民法第八五一條)。四、典權,謂支付典權,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民法第九一一條)。
【評論主題】一、請寫出下列化合物的化學結構式。(每小題 2 分,共 10 分)【題組】 ⑴萘(naphthalene)
【評論內容】1.立法院: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15人以上之連署。 2.行政院: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3.考試院: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87)。 4.監察院:依大法官解釋第3號,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5.司法院:依大法官解釋第175號,司法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