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夫與乙妻於民國99 年12 月生下一子A,如甲、乙對A 應從父姓或母姓無法達成協議時,A 之從姓應如何決定?
(A)一律從父姓
(B)一律從母姓
(C)由法院決定從父姓或從母姓
(D)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父姓或從母姓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0383
統計:A(16),B(3),C(173),D(1296),E(1)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059條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DⅡ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Ⅲ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Ⅳ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用戶】K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是1059不是1059-1

【用戶】逢考必過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用戶】祝念祖

【年級】大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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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Kin

【年級】高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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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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