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時,下列何種事務之處理,無須經委任人之特別授權?
(A)出賣不動產
(B)以不動產設定地上權
(C)不動產之租賃其限逾二年
(D)金錢借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8327
統計:A(30),B(57),C(75),D(47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消費借貸 年利率 (477+205)

用户評論

【用戶】Just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534條(概括委任)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用戶】Abb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534

【用戶】Just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534條(概括委任)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看完整詳解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