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ert0327】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8 關於公務員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刑求被告,成立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B)警察違法逮捕無罪之人,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C)法官明知不應羈押而仍濫用職權違法羈押者

【評論內容】刑法§125(濫權追訴處罰罪):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指依法具有就犯罪行為人進行偵搜追捕、起訴或科刑制裁職權之人。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刑事庭法官及軍事法庭之審判官,依法固係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惟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之法官則否。實務判例上之一貫態度認為,司法警察(官),僅有舉發、輔助偵察及移送職務,並無追訴或處罰犯罪之權,自無按本罪論科之餘地;惟基於法益保護之目的加以觀察,學說有認為司法警察(官)於職務權限範圍內,亦應屬本條之規範主體。資料來源: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022-1053-1

【評論主題】4醫生甲不小心損壞試管(培養皿)內之人胚胎,甲涉及之刑法犯罪行為為何?(A)傷害(B)墮胎(C)毀損(D)無罪

【評論內容】

(A)刑§277:傷害人(胚胎)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刑§288: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C)刑§354: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損不罰過失:刑§2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D)刑事責任:多數學說之認知,在於侵害行為發生時,胚胎並非「人」,是以,嗣後縱其出生時始顯現傷害之結果,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亦無法科以傷害罪之處罰。※民事責任:損壞受精卵(胚胎)係侵害父母自主人格權中之身體權,故可依我民法第§195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賠。來源:http://www.labbaby.idv.tw/knowledge/k02_07.pdf

【評論主題】38 關於公務員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刑求被告,成立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B)警察違法逮捕無罪之人,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C)法官明知不應羈押而仍濫用職權違法羈押者

【評論內容】刑法§125(濫權追訴處罰罪):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指依法具有就犯罪行為人進行偵搜追捕、起訴或科刑制裁職權之人。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刑事庭法官及軍事法庭之審判官,依法固係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惟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之法官則否。實務判例上之一貫態度認為,司法警察(官),僅有舉發、輔助偵察及移送職務,並無追訴或處罰犯罪之權,自無按本罪論科之餘地;惟基於法益保護之目的加以觀察,學說有認為司法警察(官)於職務權限範圍內,亦應屬本條之規範主體。資料來源: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022-1053-1

【評論主題】4醫生甲不小心損壞試管(培養皿)內之人胚胎,甲涉及之刑法犯罪行為為何?(A)傷害(B)墮胎(C)毀損(D)無罪

【評論內容】

(A)刑§277:傷害人(胚胎)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刑§288: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C)刑§354: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損不罰過失:刑§2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D)刑事責任:多數學說之認知,在於侵害行為發生時,胚胎並非「人」,是以,嗣後縱其出生時始顯現傷害之結果,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亦無法科以傷害罪之處罰。※民事責任:損壞受精卵(胚胎)係侵害父母自主人格權中之身體權,故可依我民法第§195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賠。來源:http://www.labbaby.idv.tw/knowledge/k02_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