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醫生甲不小心損壞試管(培養皿)內之人胚胎,甲涉及之刑法犯罪行為為何?
(A)傷害
(B)墮胎
(C)毀損
(D)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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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ufan(112警監雙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根據我國刑法中第 288 條到第 292 條之墮胎罪,對於保護客體之「胎兒」,通說見解認為胎兒生命以自受精卵棲止於子宮內,即著床於子宮之程序完成之時為開始點,這通常是精卵結合的第十四天,即自受精後十四天成為胚胎具有生命始,迄於開始生產程序前之生命體而言。即生物學上所述「胚胎期」與「胎兒期」均包括在內。而關於受精後十四天即前述『前胚胎期』胚胎的法律地位,仍有模糊不清的地帶,其究竟是人或係物?得否用生命權加以保障?有加以研究之必要。2、由我國刑法規範觀之,對於胚胎所賦予之保護,並不等同於已出生之人。以分娩為界,倘若於分娩後剝奪嬰兒生命,固然構成刑法第 271 條之殺人罪。然而於分娩前侵害胚胎,雖不為殺人罪所規...

【用戶】scert0327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刑§277:傷害人(≠胚胎)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刑§288: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C)刑§354: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損不罰過失:刑§2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D)刑事責任:多數學說之認知,在於侵害行為發生時,胚胎並非「人」,是以,嗣後縱其出生時始顯現傷害之結果,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亦無法科以傷害罪之處罰。※民事責任:損壞受精卵(胚胎)係侵害父母自主人格權中之身體權,故可依我民法第§195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賠。來源:http://www.labbaby.idv.tw/knowledge/k02_07.pdf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這個題目出的有夠爛,應該是申論題,怎麼出選擇

【用戶】yufan(112警監雙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根據我國刑法中第 288 條到第 292 條之墮胎罪,對於保護客體之「胎兒」,通說見解認為胎兒生命以自受精卵棲止於子宮內,即著床於子宮之程序完成之時為開始點,這通常是精卵結合的第十四天,即自受精後十四天成為胚胎具有生命始,迄於開始生產程序前之生命體而言。即生物學上所述「胚胎期」與「胎兒期」均包括在內。而關於受精後十四天即前述『前胚胎期』胚胎的法律地位,仍有模糊不清的地帶,其究竟是人或係物?得否用生命權加以保障?有加以研究之必要。2、由我國刑法規範觀之,對於胚胎所賦予之保護,並不等同於已出生之人。以分娩為界,倘若於分娩後剝奪嬰兒生命,固然構成刑法第 271 條之殺人罪。然而於分娩前侵害胚胎,雖不為殺人罪所規...

【用戶】scert0327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刑§277:傷害人(≠胚胎)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刑§288: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C)刑§354: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損不罰過失:刑§2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D)刑事責任:多數學說之認知,在於侵害行為發生時,胚胎並非「人」,是以,嗣後縱其出生時始顯現傷害之結果,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亦無法科以傷害罪之處罰。※民事責任:損壞受精卵(胚胎)係侵害父母自主人格權中之身體權,故可依我民法第§195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賠。來源:http://www.labbaby.idv.tw/knowledge/k02_07.pdf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這個題目出的有夠爛,應該是申論題,怎麼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