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花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用戶】我要考中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19關於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懲戒須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或由主管長官依被付懲戒人之職等處置,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簡任職人員則須先送請監察院審查(B) 專案考績應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後,始得決定懲處處分(C)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由懲戒法院審理之(D) 監察院認公務員應付懲戒者,應移送行政法院審理之答案:A(B)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由行政法院審理之下列案件之訴訟,何者由行政法院管轄?(A) 對於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B) 對於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之撤職處分(C) 國家賠償案件(D) 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