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 Many people are hooked on horror movies; they love to be scared ______ .(A) out of their wits (B)

【評論內容】

frighten/scare sb out of their wits 把(某人)嚇得魂不附體

【評論主題】2 Many people are hooked on horror movies; they love to be scared ______ .(A) out of their wits (B)

【評論內容】

frighten/scare sb out of their wits 把(某人)嚇得魂不附體

【評論主題】25 依刑法偽造變造罪行為客體之規定及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支票為有價證券(B)中獎之統一發票為有價證券(C)機車之引擎號碼應以私文書論(D)手機之電子序號及內碼應以私文書論

【評論內容】89年台上字第2608號統一發票係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n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觀之同法條第三項明定:「統一發票n,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尤為明瞭。n至財政部依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訂定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旨在防止n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而以定期開獎,給予獎金之方式n,鼓勵買受人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為其附隨目的。又有價證券固以實n行券面所表示之權利時,必須占有該券為特質,但具有此項特質之證券 (n文書) ,在論理法則上,不能解釋為均屬有價證券。統一發票中獎與否,n純繫於偶然之事實,不因中獎人必須占有該中獎之統一發票,始得領取獎n金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九條參照) ,而影響統一發票之私文書性質。原n判決謂統一發票號碼一經改造使與中獎號碼相同,即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n權利,自屬偽造有價證券;上訴人持以行使,向銀行兌領獎金,係犯刑法n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評論主題】10 有關請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請願包含人民對國家機關就特定公共議題表示其希望之行為(B)對於機關處理請願之結果有所不服者,得提起司法救濟(C)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D)人民除

【評論內容】

請願」與「陳情」主要是指人民對國家政策、行政興革、公共利害、行政違失或個人權益維護等事項,向「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建議、查詢、舉發等行為。 

對於受理「請願」或「陳情」之機關而言,「請願」與「陳情」只是一種建言,如人民對於受理「請願」或「陳情」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滿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尚無救濟的規範 

至於「訴願」就不一樣了,n「訴願」是人民受到行政機關所n作的行政處分,已經直接、立即n影響到人民的具體權益時,人民n可以據以請求救濟的制度,而對n於「訴願」的結果不服時,還可n以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http://www.mof.gov.tw/public/Attachment/14208183528.pdf 

【評論主題】3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考試院組織法規定,有關考試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B)考試委員任期 6 年(C)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D)

【評論內容】

考試院組織法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 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30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6 條外交部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所謂特殊需要不包含下列何項?(A)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B)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者來臺執行公務(C)應邀來我國參

【評論內容】

怪怪的...沒說免簽啊

第三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因特殊需要,外交部得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指特定國家國民以外之外國護照持照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者:

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或活動。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有其他重大事由。

【評論主題】6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親自持憑申請文件辦理人別確認。下列何機關不接受申請護照人別確認?(A)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B)外交部各辦事處(C)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 (D)直轄市、縣(市)政府轄

【評論內容】

不覺得需要修改啊...

護照條例

第15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