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規定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者,其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A)勒令停工 (B)停止營業 (C)吊扣執照 (D)撤銷或廢止許可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評論主題】2 關於清償抵充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最後充費用 (B)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最後充利息(C)應先抵充原本,次充費用,最後充利息 (D)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最後
【評論內容】民法第 323 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評論主題】4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所指都市更新之正當行政程序?(A)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B)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以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C)對於聽證
【評論內容】
釋字第 709 號 片段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及舉行公聽會;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