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所指都市更新之正當行政程序?
(A)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B)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以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C)對於聽證程序進行,主管機關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以為決定之基礎
(D)都市更新之所有審核程序皆應舉行聽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5098
統計:A(6),B(3),C(9),D(76),E(0)

用户評論

【用戶】采由土勻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709 號 片段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及舉行公聽會;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