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評論內容】
19條法條已修正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 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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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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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 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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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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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 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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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 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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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 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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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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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 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22.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誰擔任?(A)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B) 消費者保護官(C)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D) 企業經營者所屬職業團體代表
【評論內容】法條已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誰擔任?(A)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B) 消費者保護官(C)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D) 企業經營者所屬職業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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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已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評論主題】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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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評論主題】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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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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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法條已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評論內容】
19條法條已修正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22.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誰擔任?(A)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B) 消費者保護官(C)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D) 企業經營者所屬職業團體代表
【評論內容】
法條已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22.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誰擔任?(A)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B) 消費者保護官(C)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D) 企業經營者所屬職業團體代表
【評論內容】
法條已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評論主題】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評論內容】
19條法條已修正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評論內容】
19條法條已修正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22.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誰擔任?(A)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B) 消費者保護官(C)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D) 企業經營者所屬職業團體代表
【評論內容】
法條已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22.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誰擔任?(A)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B) 消費者保護官(C)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D) 企業經營者所屬職業團體代表
【評論內容】
法條已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評論主題】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評論內容】
19條法條已修正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10.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可不受此一限制。下列何者不為前述得不受限制之情形: (A)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但不統一商品規格或
【評論內容】
15條,條文已修正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 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評論內容】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評論主題】35.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事業結合的敘述,何者正確?(A)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禁止,例外採取申報主義(B)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C)事業在
【評論內容】
選項(D)法條已修正: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 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 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 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 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 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建議刪除一樓說明,以免誤導
【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稱之:(A)競爭區域(B)競爭市場(C)特定區域(D)相關市場
【評論內容】
公平交易法第5條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題目應改為: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答案(D)應改為:相關市場
【評論主題】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評論內容】
19條法條已修正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22.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誰擔任?(A)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B) 消費者保護官(C)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D) 企業經營者所屬職業團體代表
【評論內容】
法條已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稱之:(A)競爭區域(B)競爭市場(C)特定區域(D)相關市場
【評論內容】
公平交易法第5條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題目應改為: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答案(D)應改為:相關市場
【評論主題】1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因重大瓦斯氣爆引發火災肇致該公寓大廈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擬進行重建時,下列敍述何者錯誤?(A)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B)需經區分所有
【評論內容】
第14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評論內容】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評論主題】1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因重大瓦斯氣爆引發火災肇致該公寓大廈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擬進行重建時,下列敍述何者錯誤?(A)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B)需經區分所有
【評論內容】
第14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評論內容】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評論主題】24 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公告期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發給補償費者 (C)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評論主題】34 事業之結合,依規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者,除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縮短或延長期間者外,自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多少時日內,不得為結合? (A)三十日 (B)六十日 (C)
【評論內容】
30日內不得結合,但主管機關可延長,最長不得逾60日
【評論主題】15 理想社區 98 年 1 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後,改選委員成立新的管理委員會,若 97 年的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公共基金收支帳冊,經催告於幾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評論內容】
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 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 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 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 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評論主題】25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充任我國不動產經紀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B)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參加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C)外國人應經
【評論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評論主題】34. 105 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若您於某公產管理機關服務,當公地公告地價經地政機關公告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未申報,申報地價將為 80 萬元 (B)為使公地出租收益較豐,得申報
【評論內容】
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限自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日內(105年受理申報地價期限:105年1月2日至105年2月1日)。
【評論主題】1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因重大瓦斯氣爆引發火災肇致該公寓大廈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擬進行重建時,下列敍述何者錯誤?(A)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B)需經區分所有
【評論內容】
第14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評論主題】2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重新開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評論內容】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評論內容】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評論主題】22.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應由誰擔任?(A)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B) 消費者保護官(C)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D) 企業經營者所屬職業團體代表
【評論內容】
法條已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評論主題】13.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A) 書面通知 (B)當面告知 (C)電話通知 (D)託人通知
【評論內容】
19條法條已修正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10.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可不受此一限制。下列何者不為前述得不受限制之情形: (A)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但不統一商品規格或
【評論內容】
15條,條文已修正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 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35.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事業結合的敘述,何者正確?(A)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禁止,例外採取申報主義(B)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C)事業在
【評論內容】
選項(D)法條已修正: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 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 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 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 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 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建議刪除一樓說明,以免誤導
【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評論內容】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評論主題】31.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A)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皆應有三十日的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契約(B)主管機關所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並不具備法律效力(C
【評論內容】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評論主題】28.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從事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就其市場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B)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依本法向法院提起訴
【評論內容】
第 51 條 (B)法條已修改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
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
償金。
【評論主題】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事業聯合行為之許可時,原則上許可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一年半(C)三年(D)五年
【評論內容】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稱之:(A)競爭區域(B)競爭市場(C)特定區域(D)相關市場
【評論內容】
公平交易法第5條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題目應改為: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答案(D)應改為:相關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