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毛】評論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gary88255】評論
17條是應記載和不得記載的效果容易和範本搞混範本在法條裡沒提到,要特別注意
【Kao】評論
這題"請"收錄起來-(A) 的 皆為什麼錯
【黃奕華】評論
多了皆少了以內意思就有差吧
【Leo Liu】評論
「契約範本」只是參考用,並不具法律拘束效力,但是仍建議消費者可依各中央主管機關的契約書範本與業者協商作為契約內容。至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如果消費者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卻沒有記載在消費者與業者所簽定的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仍可認為屬於契約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消費者如果遇到業者使用的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時,除了可向消保官申訴外,也可依公告事項來主張權利。以上是台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園地之資訊,請參考。依紅字部分解釋,答案D好像也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