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孫小毛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用戶】gary88255
【年級】
【評論內容】1.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性質是行政指導,由行業的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公布,並輔導業者使用,雖然不具強制的效力,但是對於消費糾紛的解決,極具參考價值。通常在輔導業者使用數年以後,中央主管機關會檢討與消費生活密切相關、交易較為頻繁或消費糾紛較多的行業,將範本提昇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加強行政管理,避免業者訂定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性質,依照學說及實務的見解,認為是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業者必須遵守。
【用戶】Leo Li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契約範本」只是參考用,並不具法律拘束效力,但是仍建議消費者可依各中央主管機關的契約書範本與業者協商作為契約內容。至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如果消費者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卻沒有記載在消費者與業者所簽定的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仍可認為屬於契約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消費者如果遇到業者使用的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時,除了可向消保官申訴外,也可依公告事項來主張權利。以上是台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園地之資訊,請參考。依紅字部分解釋,答案D好像也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