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住戶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多久內其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5957
統計:A(67),B(313),C(35),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經紀

用户評論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2 條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