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不動產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時,在向不動產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時,無需記明下列何種事項?
(A)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
(B)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
(C)經紀業名稱、所在地、公司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
(D)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5151
統計:A(354),B(18),C(22),D(6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test1、test1、經紀
用户評論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用戶】夏靖綸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30日內,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1.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2.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3.營業處所雇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
【用戶】Lin
【年級】
【評論內容】C.多了「公司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這樣也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