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營運與管理維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章代收稅單即生送達效力
(B)管理服務人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C)公寓大廈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計憑證
(D)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8275
統計:A(17),B(468),C(7),D(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廈、管理服務人

用户評論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即生送達效力 (A)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居住公寓大廈,稅單由大樓管理員於送達回證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並經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章代為收受,自收受日起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公寓大廈為現代人普遍居住之建物型式,為方便住戶,一般多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管理及郵件代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前揭法令規定之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其代為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

【用戶】高小鵰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即生送達效力 (A)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居住公寓大廈,稅單由大樓管理員於送達回證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並經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章代為收受,自收受日起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公寓大廈為現代人普遍居住之建物型式,為方便住戶,一般多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管理及郵件代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前揭法令規定之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其代為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

【用戶】高小鵰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