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經言詞辯論之裁判之羈束力自何時生效?(民訴231條)
(A)言詞辯論終結後
(B)宣示時起
(C)公告時起
(D)判決送達時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7364
統計:A(92),B(631),C(33),D(1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裁判之意義

用户評論

【用戶】a996088

【年級】

【評論內容】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25條 (宣示判決之效力)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28條 (判決原本之交付)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用戶】Nordicstar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355號:確定終局判決之既判力,其基準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言詞辯論->應宣示不經言辯->應公告

【用戶】Nordicstar(10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355號:確定終局判決之既判力,其基準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