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情形,雖未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但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惟何項事由應釋明之?(民訴276條)
(A)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準備程序提出
(B)該事項不甚遲滯訴訟者
(C)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
(D)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7275
統計:A(925),B(51),C(34),D(69),E(0)

用户評論

Chih Hui】評論

第 276 條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 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yien】評論

不可歸責的原因→應釋明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76條 (準備程序之效果)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Phil Li】評論

但是應釋明的只有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