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ia81032】評論
直接審理的"直接"指法官能夠在法庭上"直接"接觸證據,以便依據經驗和論理法則作成自由心證,辨別證據力強弱,同時保障被告防禦權;因此原則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59 傳聞法則),只有在159-1到159-5傳聞法則方可適用。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第 159-1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胡愛晏】評論
法定証據錯在那?
【Mia】評論
1、傳聞證據 (適用對象: 證人、鑑定人)2、原則: 被告於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另定,不得作為證據。3、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原因: (1) 未到庭,法院無法直接審理。(2) 於審判外言詞未經具結,可信度較低。(3) 無法進行反對詰問。
【詹佳蓉】評論
又錯了!(咬牙)
【ㄈㄈ】評論
審判外的言詞或書面,在審判中不一定能直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