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99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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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