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補充判決的敘述,何者錯誤?(民訴233條)
(A)訴訟標的之一部漏未裁判者,可聲請法院為補充判決
(B)法院認先位聲明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而未就預備之聲明調查裁判,原告得聲請補充判決
(C)脫漏部分已辯論終結者,審判長應依職權另定言詞辯論期日
(D)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3604
統計:A(23),B(158),C(598),D(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上訴要件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判決之補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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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44年台抗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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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33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看完整詳解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C)脫漏部分已辯論終結者,審判長應依職權另定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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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