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回中部 阿bye】評論
第 159-2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a123456789082】評論
請看159-2
【康子洛(106初等已考上,】評論
案重初供
【3年升級~Zoro !!】評論
第 159-2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